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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日常管理制度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tamoadmin 2024-08-30 人已围观

简介1.游乐园日常管理制度2.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院批准的总体规

1.游乐园日常管理制度

2.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景区日常管理制度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并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应当按照省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保护第六条 省人民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应当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属国家所有。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及景区土地。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必须把风景名胜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

(三)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保护地带。第十条 对泰山风景名胜应当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古建筑、碑碣石刻、登山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保护,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视片;

(四)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发迹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前款第一项,由省人民审批;第二项至第六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石、挖土、取沙、殡葬;

(三)攀爬、踩踏、刻画、涂抹文物古迹;

(四)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集珍贵野生植物;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四条 省人民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应当取措施,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游乐园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省人民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第五条 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根据风景名胜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第六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管理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检查和管理;

(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行使人民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建立专业监察队伍,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维持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秩序。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保护地带。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设立开发区、度区、出租土地,出卖或转让风景名胜;

(三)未经依法批准开山取石、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和在游览区内砍柴、放牧;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在景区内建造坟墓;

(八)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九)在山林中燃烧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的活动。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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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游乐场所安全

一、游乐场所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一)游乐场所及相关词语的释义

(二)游乐园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权

(三)游客的安全义务

(四)游客遇到游乐设施停电怎么办?

(五)游乐设施安全警示范本

(六)游乐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游乐园(场)安全与服务质量标准

(一)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二)游乐园(场)服务设施的基本要求

(三)游乐园(场)服务质量要求

(四)游乐园(场)卫生与环境要求

(五)游乐园(场)服务质量考核指标

三、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与措施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装、核对、登记及检查验收制度

(三)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维护、保养制度

(八)游乐设备报废、注销制度

(九)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

(十一)严重事故隐患告知制度

(十二)紧急救护制度

(十三)员工安全措施

(十四)安全设施

(十五)安全及救援措施

(十六)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运营基本要求

四、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

(一)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范围

(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部门的资质

(三)游乐设施受检单位的配合义务

(四)现场检验条件

(五)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程序

(六)检验结论

五、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

(一)游乐设施的材料要求

(二)游乐设施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要求

(三)游乐设施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要求

(四)游乐设施重要受力焊缝要求

(五)游乐设施的安全装置

(六)游乐设施液压、气动系统要求

(七)游乐设施金属结构及电气系统要求

(八)游乐设施基础、站台、栏杆和安全通道要求

(九)游乐设施日常运行注意事项

(十)游乐设施现场安全监察

六、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处置

(一)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划分

(二)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七、蹦极安全

(一)天津两中学生蹦极摔伤事故

(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

(三)蹦极安全注意事项

八、滑索安全

(一)九龄童玩滑索被砸伤

(二)游乐园“高空速降”致游客韧带断裂

(三)滑索安全技术要求

(四)滑索从业人员的职责、义务与资质

(五)运营单位滑索技术档案要求

(六)滑索运营单位滑索安全检查内容

九、转马类游艺机安全

(一)六龄童乘旋转木马被折断脚骨

(二)转马类游艺机安全技术要求

十、滑行类游艺机安全

(一)合肥逍遥津游乐园“世纪滑车”事故

(二)国内外过山车事故

(三)南京玄武湖公园“惯性火车”事故

(四)滑行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一、自控飞机类游艺机安全

(一)枣庄公园游艺直升飞机空中坠落游客截瘫

(二)南宁市动物园儿童游乐园“空中战机”事故

(三)自控飞机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二、观览车类游艺机安全

(一)“流星锤”停在空中多分钟游人倒挂鼻子出血

(二)诸多的“摩天轮”事故

(三)辽宁抚顺市劳动公园“遨游太空”事故

(四)观览车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三、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安全

(一)广西柳州市柳侯公园架空缆车轴销断裂事故

(二)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四、陀螺类游艺机安全

(一)成都游乐园“天旋地转”安全装置失灵事故

(二)“穿梭时空”高空甩下游客导致一死一伤

(三)陀螺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标准

十五、飞行塔类游艺机安全

(一)游客被困石景山游乐园“观览塔”

(二)陕西汉中市兴元湖公园“观光伞塔”吊篮坠落事故

(三)飞行塔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标准

十六、碰碰车类游艺机安全

(一)游客玩“碰碰车”碰断门牙

(二)碰碰车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标准

十七、客运索道安全

(一)贵州马岭风景区缆车坠毁事故

(二)温州无证索道要人命

(三)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十八、水上游乐设施安全

(一)游客水上冲浪遭遇飞来横祸

(二)游乐池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三)水滑梯磕掉少年牙公园被判赔偿

(四)成都月亮湾体育运动中上世界水滑道事故

(五)水滑梯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六)新张游乐园沉船死人经营方被判赔偿

(七)杭州西湖自划船项目游客溺亡事故

(八)学生中考后划船溺水身亡

(九)游园撞船受伤游客获赔万元

(十)游船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十一)广州越秀公园“激流探险船”相撞事故

(十二)游客大雨中被困“激流勇进”分钟

(十三)水上游乐设施安全要求

(十四)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十九、漂流安全

(一)浙江仙居永安溪漂流事故

(二)新疆伊犁漂流事故

(三)玩漂流伤尾椎致残景区被判赔偿

(四)漂流中的注意事项及紧急情况处理

(五)漂流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儿童游乐场所和设施安全

(一)游乐场里的走失与危险行为

(二)不安全的气垫床

(三)危险的荡椅和滑梯

(四)儿童游乐设施安全守则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的保护,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确定。

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组织风景名胜调查和评价;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林业、水利、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状况,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对风景名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制度。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进行调查、评价。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所属的市、县(市)人民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风景名胜区批准后两年内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内还应当明确划定核心景区。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有、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名胜。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区、休养疗养机构、场所等与保护无关的项目。第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建设施工,必须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景名胜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风景名胜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分别审定。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

(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第五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沿划定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建设部公布。入口标志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特点因地制宜设计制做,要求朴素自然、庄重大方、具有永久纪念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设计由建设部审定。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 保护国家风景名胜,有责。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言简意赅的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牌。其形式应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风景名胜区要妥善地解决区内居民的生活燃料问题,一时尚不能完全避免燃用薪柴的,可在景观价值较低的区域规划一定数量的薪炭林,供近期使用。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鉴定的古树名木要悬挂标牌。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还应专门介绍。

风景名胜区应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及时搞好松土、施肥、补洞、防止病虫和预防风雪雷雨灾害工作。要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的生息环境,严防游人、人工设施、施工活动、大气和水体污染对古树名木的损害。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对水体的保护管理,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破坏的活动和过渡的利用;对河流、湖泊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和疏浚,不得随意围、填、堵、塞或作其它改变,对水源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要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要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