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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_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

tamoadmin 2024-08-29 人已围观

简介1.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2.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3.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总经理的职责工作摘要:制定并实施景区总体战略和年度经营;建立和完善景区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主持景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实现景区的经营发展目标。工作内容:1.根据集团董事会或景区提出的战略目标,制定景区战略,提出景区的经营规划和经营者。并经集团或董事会确定后组织实施。2.主持景区基础团队建设,规

1.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2.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3.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_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

总经理的职责

工作摘要:

制定并实施景区总体战略和年度经营;建立和完善景区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主持景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实现景区的经营发展目标。

工作内容:

1.根据集团董事会或景区提出的战略目标,制定景区战略,提出景区的经营规划和经营者。

并经集团或董事会确定后组织实施。

2.主持景区基础团队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3.拟定景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4.审定景区的具体规则、奖惩条例,审定景区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审定经济责任与工资挂钩的办法

组织起来。

5.审核签发以景区名义发布的文件。

6.召集和主持总经理s办公会议,检查、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主持行政会议、

将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工作,听取汇报。

7.主持景区的全面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8.向集团董事会或景区提出企业的改造发展和预算外支出。

9.处理景区重大突发。

10.推进景区企业文化建设。

主要职责:

1.景区倒闭要负责的商业目标、政策和。

2.负责景区系统建设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全面实施。

3.对景区重大经营失误负责。

4.对景区重大管理失误负责。

5.负责景区不合理费用。

6.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失败负责。

主要权力:

1.有权根据景区董事会批准的景区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和经营制定经营;制定实施,

并组织实施。

2.有权根据景区董事会的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景区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公司制度。保护

景区服务质量能满足顾客需求。

3.有权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提出建议。

4.有权聘任或解聘景区内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并决定其报酬,有权为各部门员工工作。

做部署。

5.有权审核景区的经营费用和报销。

6.有权对景区从业人员做出奖惩决定。

副总经理的职责

工作摘要:

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经营等政策和策略,实现景区的经营和发展目标。

工作内容:

1.协助总经理制定景区的战略规划、经营和业务发展。

2.使景区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制定景区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业务规范和制度。

4.组织并监督风景名胜区各类规划和的实施。开展企业形象宣传活动。

5.按时提交景区发展现状报告和发展规划报告。

6.指导景区人才队伍建设。

7.协助总经理管理景区及各职能部门的运营,协助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8.协助总经理推进景区企业文化建设。

9.完成总经理临时分配的任务。

首席运营官的职责

工作摘要:

规划景区的经营策略、流程和,组织协调a

3.全面负责下属的纪律、工作秩序和整体精神面貌。

4.全面负责运营系统预算支出的合理控制。

5.全面负责操作系统程序的正确执行。

6.全面负责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操作系统。

7.全面负责操作系统所管辖的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

8.对操作系统中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

9.对运营体系对景区的影响负总责。

主要权力:

1.有权维护和检查操作系统的秩序。

2.有权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3.拥有提前调解操作系统间纠纷的权力。

4.有权管理运营系统的员工及各项业务工作。

5.业务范围内突发的处理权。

6.对直接下属岗位的调配有建议权,对任命有提名权,对奖惩有建议权。

7.有权批准下级的任命。

8.有权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

9.对下属的工作争议有决定权。

10.有权对下属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运营总监的管辖权:

1.租赁部

2.停车场

3.浴室

4.合作单位

5.游客服务中心

安全主管的职责

工作摘要:

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企业的安全方针,实现景区的安全目标。

工作内容:

1.负责制定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景区治安、保卫、巡逻、消防、水上救援、设施保障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检查指导、合理分工、科学组织安全业务工作。

4.负责组织安全、消防、救生、工程等设备、器材的申请、储存、发放制度,并组织实施。

5.协助总经理工作,做好对下属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定期召开会议。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首要责任

1.全面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保系统工作目标和。

2.全面负责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行。

3.全面负责下属的纪律、工作秩序和整体精神面貌。

4.全面负责安全系统预算支出的合理控制。

5.全面负责安全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

6.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7.全面负责安全系统所辖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8.对保密系统中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

9.对安全系统对景区的影响负总责。

主要权力:

1.有权维护和检查安全系统秩序。

2.有权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3.有权提前调解保安系统之间的工作纠纷。

4.有权管理员工的安全制度和各项业务工作。

5.业务范围内突发的处理权。

6.对直接下属岗位的调配有建议权,对任命有提名权,对奖惩有建议权。

7.有权批准下级的任命。

8.有权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

9.对下属的工作争议有决定权。

10.有权对下属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安全总监的管辖权:

1.游泳保护队

2.安全团队

首席执行官的职责

工作描述:的全面管理

6.组织处理景区法律事务,指导、监督、检查景区保密工作的落实。

7.负责协调景区系统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前调解问题。

8.定期组织办公室职能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9.领导行政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行政系统人员的专业素质。

10、按程序做好与相关系统的横向联系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系统间争议的界定要求。

11.对直接下属进行工作描述,定期听取述职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

12、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13.定期主持和参加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14.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接受直接下属上报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程序办理。

15.培养和发现人才,根据工作要求和程序申请直接下属的招聘和调配,负责直接下属的提名和任命审批。

16、领导做好本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和定期归档工作。

17.代表景区与外部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首席执行官的责任

1、对行政系统工作目标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总责。

2.全面负责景区办公秩序的正常运行。

3.对景区物流服务的完成质量负总责。

4.全面负责下属的纪律、工作秩序和整体精神面貌。

5.全面负责行政系统预算支出的合理控制。

6.全面负责行政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

7.对行政系统规章制度的实施负总责,负责监督检查。

8.全面负责行政系统所辖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9.对涉及行政系统的风景名胜秘密的保密负总责。

10.对行政体制对景区的影响负总责。

首席执行官的主要动力

1.有权维护和检查景区的办公秩序。

2.有权对各系统、各部门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

3.有权提前调解景区各系统之间的工作纠纷。

4.有权管理行政系统员工及各项业务工作。

5.业务范围内突发的处理权。

6.对直接下属岗位的调配有建议权,对任命有提名权,对奖惩有建议权。

7.有权批准下级的任命。

8.有权监督和检查下属的工作。

9.对下属的工作争议有决定权。

10.有权对下属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行政总监的管辖权:

1.行政系统的员工。

2、行政系统属于办公用房和卫生责任区。

3、行政系统办公用具、设施和设备。

工程部的工作职责

工程部主管的职责

1.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管理部员工和主管全面负责下属人员和下属系统设备的管理。

2.制定本部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运行模式,有效保证景区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和建筑装饰的完整性。

3.制定和考核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4.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管理处完善景区房屋建筑管理。

5.对成本负总责

5.完成景区领导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职责

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文秘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宣传、档案管理、公务接待、

后勤支持等。

2.负责景区工作会议的组织实施,对重要会议的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

4.负责景区人员配备,人事劳动等人力管理,员工培训,员工考勤。

5.负责景区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景区文化建设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6.负责办公室局域网和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7.完成景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1.负责整理、分发、督促景区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去吧。

2.负责景区的行政事务管理,协助景区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负责制定年度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实施。

4.负责建立和完善景区的各项制度。

5、负责组织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每周中层会议,协助景区主要负责人安排、实施、考核每周工作。

7.负责外联协调和接待各级的检查。

8.负责景区的人员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人力管理。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关于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即不能说更为复杂,但让许多旅游开发商摸不到头绪,或者被自己复杂化。作为旅游项目开发的重要一个环节,值得写一些个人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做立项申请

许多开发商为了拿项目,立马想到的是先做一个规划方案。没有规划方案,不知道干什么,怎么能立项?是的,该问题想说的是,先做规划方案,再立项申请。这正确吗?

让我们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的资料:

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

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

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

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

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

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所以说,要讨论“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应该根据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门而定,且其立项报批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依此选择不同的立项报批流程。

但是,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供旅游开发商参考。

二.立项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通过提出“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可以合并解决问题。该问题是在如下定下提出的,即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首先对投资规模有个限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介绍.

即可备案;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根据不同投资规模,需要具有相应级别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超过1亿元以上的,需要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全国通用)。其次,不同投资规模需要报不同行政级别发改委立项审批。

一般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给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需工程咨询资质)或填写《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资料。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所需的资料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要求的是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方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方案可以立项。因此,不存在先做规划方案才能立项的说法。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在城乡规划的城区/镇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一般开发商会先做个规划方案,可以使总体规划方案,或者概念规划方案,拿着该规划方案向汇报,地方及下属各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来审批项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认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编制不是旅游开发商的职责,而应该是的职责,但是没有动力机制去编制该规划方案,而由旅游开发商推动该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因为旅游开发商想投资开发该地块,需要规划方案。

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后镇项目,对于该上万亩地块,涉及国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体的耕地、自留地、村庄宅基地等用地,以旅游开发商名义上报该区域的总体规划方案名不正言不顺。在最新的城乡规划法下,土地利用必须按照规划实施,没有规划下何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因此,该项目的总体规划应该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级别以上旅游规划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并约束旅游开发项目申报旅游项目时复合该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哪些旅游开发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照上述所言,并非所有的旅游开发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根据项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门、项目用地性质、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而定。

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了游览设施和少量旅游服务设施,一般不允许建设项目,因此不存在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报批项目,而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在上述保护区内也有修建接待设施、索道等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需要报县级发改委审批或备案,

超过3000万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规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资规模要求)需要上报市级发改委主管部门,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立项报批程序一般参照发改委规定的非限制行业项目立项报批,一般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级发改委审批,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上一级发改委审批要求的投资规模,由县级发改委审批,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和旅游服务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等综合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禁止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

上级人民应当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中央一级单位在省人民所在地的市设立的旅游单位和省直旅游企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的开发和保护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订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由制定该规划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旅游业发展资金。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开发旅游和建设旅游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外国公民和法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和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和建设旅游设施,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 在旅游丰富集中、有开发前景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审核同意并报院批准。建立省级旅游度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提出申请,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避免重复建设。立项时,有批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旅游发展详细规划,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土地、建设、交通、林业、文物、宗教、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范围进行损害旅游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同时,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二)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三)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四)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三)按照旅游合同或者约定,履行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公开标明价格,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超越经营范围,不给予或者接收回扣,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义务。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第二章 旅游开发与管理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