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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生态保护制度_景区生态保护制度有哪些

tamoadmin 2024-08-29 人已围观

简介1.生态旅游景区规划要遵循什么原则2.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4.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5.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6.文明出游应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什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

1.生态旅游景区规划要遵循什么原则

2.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

4.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5.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6.文明出游应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什么?

景区生态保护制度_景区生态保护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第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以投资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风景区。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风景区申报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旅游、城管执法、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风景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

(二)水利风景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三)水量充沛,水循环良好,水质不劣于V类;

(四)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实行名录管理。具体名录由市、县(区)人民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水域、水工程、水生态管理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职责,维护水利风景区环境,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水的统一调度,确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风景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完善景区管理体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交通和游览条件,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应急处置预案。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在危险地段、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景区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游览安全。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

(三)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四)毁林、垦植、放牧、爆破、石、打井、取土等危及水利风景区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从景区取用水;

(六)侵占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

(七)围、填、堵、截原有水系;

(八)直接向景区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废气;

(九)存放或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景区水源洗刷油类容器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物

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生态旅游景区规划要遵循什么原则

旅游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旅游界的重视,人们开始研究如何将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应该取什么样的环境保护措施。本文就国内外开展生态旅游比较成功的几个地区进行研究,探讨它们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为我们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各种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生态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旅游因其倡导人们认识自然、保护自然,强调旅游开发与保护以及其与社区的共同发展,被认为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之一。但是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或多或少地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生态旅游以及生态旅游环境

早在1965年,美国学者贺兹特便倡导所谓的“生态旅游”,而后被加拿大学者克劳德?莫林在《有当地 居民和社团参与的生态和文化旅游规划》一文中使用。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使得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得到世界范围内推广。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的定义是:生态旅游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民众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国际组织认为生态旅游是“以欣赏自然美学为初衷,同时表现出对环境的关注”。我国学者卢云亭的定义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标,以生态环境和自然为取向所开展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

在生态旅游的定义之下,可以这样来定义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环境是以生态旅游为中心的环境,是指生态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着眼于保护与环境,是旅游环境的一部分,又与旅游环境有所区别。它符合生态学和环境学的基本原理,以系统的良性运行为目的,是以某一旅游地的旅游容量为限度而建立的满足旅游者心理感知的一种旅游环境。

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

近几十年,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自“生态旅游”提出之后,学界人士纷纷对其进行研究,旅游业界也纷纷进行实践。有开展比较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下面我们就几个成功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进行一下探讨,总结一下他们的环保经验。分别从工程规划和支持两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一)从工程规划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以青岛市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为例

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位于青岛市西海岸,坐落于胶南市黄山经济区,位于沙沟水库以北,韩家寨和岳家村以南,小珠山水库以西,薛家庄以东。喜鹊山森林休闲公园为了防止开展生态旅游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开展之初就制定了详细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制定了相关细则,严格按照生态旅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做好了前馈控制。它的设计方案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紧紧围绕生态保护的原则来设计。

保护工程设计原则:

(1)园区内工程建设,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园区的保护工程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保护工程的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二是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三是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3)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4)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之后的四个部分分别就生物保护、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工程设计几个方面一一做了详细的设计规定。其中生物的保护又细分为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植物保护中对珍稀植物制定了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动物尤其要注重禁止猎捕活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防止废气、废水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工程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安全卫生工程主要是针对游客需要所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做的一些必要的设计和规划,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

这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方面谈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经验。

(二)从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保——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为例

武夷山遗产地处中国福建省西北部,总面积999.75平方公里 ,全区划分为西部生物多样性、中部九曲溪生态、东部自然与文化景观以及城村闽越王城遗址等4个保护区。

武夷山生态旅游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支持,其环保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前提

武夷山在生态旅游的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认真贯彻了“开发与保护并重、开发服从保护”的方针。从旅游收入中拿出大量资金用于的保护,二期的保护建设就投人了3.4个亿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旅游环境的监控。这从经济上给了武夷山环保工作强大的资金支持。

2、通过制度、法规建设保护武夷山生态环境

武夷山的保护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唐朝,在九曲溪四曲的金谷岩上镌刻着一幅崇安县府禁渔令的岩刻:“……凡三十里内不许放药毒鱼及鹧鹚、网罟入境……”这方勒石法令被国内外专家们视之为经典的古代环保法令。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省、市各级管理者一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出台有关保护法规执行,另一方面,也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订有效得保护了武夷山生态。

3、培养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环保意识

武夷山近年一直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在导游人员年审培训中增加生态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环保意识,通过导游词以及自身的行动,让游客积极响应和投身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对游客环保意识培养方面,一是在旅游景点的明显位置,设立生态保护的宣传提示牌,例如在许多景区入口处可以看到“除了摄影什么都不带走,除了足迹什么都不留下”、“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禁止吸烟”等。另一方面以强制性条约和法规规范游客的行为,引起游客的高度重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严格处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结语

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有利的影响主要在于生态旅游本身对环境质量要求很高,从客观上就要求提升当地的环境质量;不利的影响在于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生态旅游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在生态旅游开发之前和发展中都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把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基于以上几个案例,从工程规划方面要在开发之前设计好合理的工程;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本地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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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1、保护优先原则:任何生态旅游的开发都必须以保护作为首要的出发点,这是生态旅游景区别于大众旅游旅游景区的核心所在;

2、整体优化原则:生态旅游的场所不仅有生物和环境条件因素,还包括人类活动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多因子、多层次组成的集食、住、行、游、购、娱等于一体的综合产业,因此应该从整体出发、综合衡量、全面考虑,实现整体最优化利用;

3、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原则:生态旅游景区开发是以当地自然资和人文为依托,要使旅游得到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加强对其保护。开发应服从保护,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开发,这是生态旅游景区规划的首要原则;

4、特色原则:生态旅游景区区别于一般的旅游景区的特色就是它的原始性和自然性,在规划中一定要体现这一点。以便在以后的开发中能保持当地独特的自然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人情。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第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省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经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上饶市人民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市人民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纳的情况,以及未予纳的理由。第十一条 上饶市人民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的保护工作。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石、修坟立碑、在河道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

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和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损毁、破坏和污染风景名胜、风景区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进行调整、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风景区。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应当严格保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取措施,加强对珍稀、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经批准可以在风景区内划定保护区域。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文明出游应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风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设立的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规定。第四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崂山区人民确定的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崂山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城阳区、即墨市人民确定的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和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市人民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受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第五条 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公安、旅游、文物、宗教、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风景区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对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相关区(市)人民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市)人民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并组织、引导村(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当地村(居)民、有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重要系统和重点区域的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实施规划的区域内,除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外,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岛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其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应当与风景区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区按照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

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并由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我国公民要做到文明出游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尊重景区规定不带禁带用品;

2,不讲究排队乱插队;

3,公共场所中不大声说话或喊叫;

4,不要随意乱扔垃圾;

5,严格遵守旅游团规定时间不迟到;

6,不在景区禁止拍照的地方照相;

7,遵守游览地的民俗风情。

本来应该和谐并存的人与自然,现在的矛盾却日益尖锐,二者的关系越来越多的被提上人类议事日程,大家都认识到这是人类始终面自然和谐与共的新文明。

为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生态平衡,除经济和法律手段外,还必须提倡一系列的运动和思想,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因为只有他们有这样的意识,那么生态才能有长期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珍爱生灵,节约,抵制污染,植绿护绿,只有做好这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有了做实事的理念才和思想,在保护生态时才能出现实实在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