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旅游攻略 旅游攻略

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_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

ysladmin 2024-07-24 人已围观

简介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_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的问题。为了更好

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_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我想问下,公司的商场有顾客摔倒骨折了,商场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怎么理赔,是只赔付合理医药费么?

2.滑雪受伤保险怎么理赔

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4.游客猝死游泳馆 保险公司为何不应赔偿

5.宝宝在小区花园内玩不细心摔伤骨折了,这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吗

6.人保 公众责任险 附加

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_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

我想问下,公司的商场有顾客摔倒骨折了,商场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怎么理赔,是只赔付合理医药费么?

       商场顾客摔倒骨折,应当由商场工作人员出面解决,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一定的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分析

       商场顾客摔倒处理流程是由商场工作人员出面解决,迅速控制事态,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查看顾客伤情,视伤情轻重决定是否要送医院治疗,现场拍照留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一点前提,那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商场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受伤保险怎么理赔

借着冬奥的东风,冰雪产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增数以百计的滑雪场。滑雪场数量上来了,质量是否能跟得上成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关心的重点,尤其滑雪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滑雪场经营者是否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到每个雪场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雪道的尽头会是骨科。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来讲述滑雪受伤,哪些情况下雪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伤后,伤者如何提升举证能力;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滑雪爱好者和雪场应当取哪些措施。

1

防护网形同虚设,滑雪场被判百万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某公司通过旅行社组织李先生等员工前往滑雪场滑雪。李先生在滑雪场初级道滑雪时,在雪道一侧冲向滑雪道三层防护网后摔出雪道,撞到雪道外的一房屋的屋角致重伤。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李先生家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滑雪场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0万元。

滑雪场不同意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滑雪场会接受不定期检查,符合相关规范。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进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先生家属主张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家属在事发后前往事故现场的一段录像,录像显示李先生摔伤地点位于初级雪道中下段一侧,该侧雪道外较近位置建有蓝色屋顶的经营用房,该房屋檐、屋顶与雪道在同一水平面,墙面加装由软垫,屋檐、屋顶未加装软垫。事发一侧雪道加装有三层蓝色防护网,家属使用单手即可将防护网压倒。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场经营者具有保证滑雪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管理规范及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李先生在滑雪场的初级雪道滑雪,未违反滑雪场的任何管理规定,在滑雪时却从防护网冲出撞到房屋导致受伤并最终身亡。事故发生处虽有三层防护网,但该防护网在本起事故中基本未能起到有效的保护、阻拦作用,且滑雪场的经营用房建在距离雪道较近位置,屋檐、屋顶与雪道基本处于同一水平面,屋顶、屋檐等棱角处未加装防护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滑雪场应承担李先生滑雪时冲出滑道受伤并最终死亡的主要责任。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李先生所属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及旅行社提交的《出行风险告知书》之具体内容,应认定旅行社于出行前向李先生所在单位就滑雪活动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结合本次活动的具体情况,旅行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李先生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滑雪为一项公认的高风险运动,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应有所预见,应注意安全并做好防护。但李先生在滑雪时未佩戴头盔做好全面防护,以致头部撞到房屋而受伤并最终死亡,其自身应对损害后果自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滑雪场应承担95%的责任,李先生自担5%的责任,由滑雪场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滑雪场承担的是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防范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等;第二、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先由第一顺位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由第二顺位责任人补充承担。

2

法院信行业标准

认定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少有针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直接规定和具体解释,实践中通常用四个标准衡量,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其中,国家和地方的行业标准在法院审理中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显得十分重要。

2019年1月,张先生到滑雪场滑雪。张先生在初级道下行过程中,因故身体向前俯倾,遂俯身双手向雪道扶撑。瞬时,张先生后仰倒地撞到位于雪道旁边的魔毯(传送轨道)一端设置的感应器上,导致张先生受伤,当日即前往急诊中心住院医治。张先生身体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张先生认为滑雪场传感器位置设置不合理造成自己受伤,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万元。

诉讼中滑雪场不同意张先生的赔偿要求,认为传感器安装位置符合技术规范,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张先生摔伤是因为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所导致的。

法院审理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我国《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第1款有具体规定,(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关于滑雪场所及设施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有《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3部分:滑雪场所》《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滑雪场所》。上述地方标准系对国家标准的具体落实和细化规定,是对于北京市内滑雪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通过上述行业标准可以认定,本案滑雪场魔毯位于滑雪道的一侧,魔毯外仅有低矮的雪堆作为隔离,在可能导致撞击外伤的尖锐硬物感应器明显暴露的位置以及滑雪道与魔毯相邻的必要地段,并未设置安全网(垫)等安全防护设施,不能形成有效的物理减速或防撞效果,不足以实现滑雪者滑倒后的安全缓冲,亦未能实现安全隐患的合理排除。

另外,滑雪场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即使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也不宜认定其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提示义务不能免除其同时负有的,对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地段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所以法院没有信滑雪场主张的此项减轻责任的理由。

鉴于张先生未规范穿戴滑雪护具,在滑雪过程中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决滑雪场赔偿七十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伤者在无具体协商约定或法定标准认定管理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情况下,可寻找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规定支持己方诉讼请求。

3

未及时固定证据,滑雪摔伤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刘先生到滑雪场滑雪。刘先生在高级道滑下至滑道底部附近摔倒,由同伴搀扶至滑雪场内医务室进行简单诊疗后,刘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锁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刘先生认为。摔倒的原因是雪道有冰块,遂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万元。

诉讼中,滑雪场不同意赔偿,表明自己经营的雪道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刘先生提交关于雪道有冰的证据材料。但是直到审理终结,刘先生未能提交摔倒地点结冰的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常滑雪场经营中,雪道底部为减速刹车集中区域,随着滑雪人数增多,因雪道表面被雪具剐蹭导致覆盖雪量旁移、雪道被压实变坚硬均属于正常现象,未造成明显坑洼障碍的,滑雪场对此不存在过错。刘先生自述摔倒地点结冰,对此也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不予纳。刘先生被其他滑雪者扶到医务室并未对其伤情有明显加重情形,医疗人员具备临床医学资格,对刘先生受伤后进行检查未存在明显过错,综上,法院认定滑雪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滑雪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能力,选择适合自身水平与技能雪道进行滑雪。滑雪者应合理掌控滑雪速度、具备一定滑雪的技能,刘先生进入高级道滑雪,在向下滑雪过程中自己摔倒,应当承担自身损害的全部责任。所以对于刘先生要求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谭先生主张滑雪场提供的滑雪用具存在瑕疵,导致谭先生滑雪时受伤,而庭审中,谭先生就此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上述两个案件中,使伤者所述为事实,那么败诉的原因都是举证不能所导致的。因此,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尤为重要。

首先,进入滑雪场内应当保留好门票、保险票据及支付凭证,购票时一般会附带购买人身意外险,有的滑雪场也会投保公众责任险。发生纠纷后,有利于确定诉讼主体,且涉案保险合同纠纷往往可以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保险公司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使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设备时,要仔细检查,发现瑕疵及时更换,拒绝更换的,要拍照留存。对于滑雪场存在标识不清、雪道不平整、防护网高度不够等问题,要及时向雪场反映,一旦发生碰撞、摔倒情况,自己或同伴及时拍照、录像保存事故现场。通行的滑雪规则类似于道路交通规则,因此处理滑雪事故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最后,另外一些伤者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基于“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了是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冰雪爱好者应根据自身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雪道,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不要擅自到高级道尝试,避免发生事故造成自身和他身伤害。

多方合力,遏制纠纷增长

近年来,滑雪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不仅数量在增长,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受伤者中年轻人居多,超半数致残。雪道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方面,减少运动事故的发生,有赖于滑雪场经营者、管理者规范经营,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教练人员素质,还需要滑雪运动爱好者尽到自身谨慎注意义务,逐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减少纠纷的发生,则需要完善事故处置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引入类似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和扩大滑雪场公共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建立“调解组织+保险+雪场”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滑雪场要严防四种风险,即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设施风险是指因滑雪场所提供的滑雪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管理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在日常经营中管理不科学、不合规所引发的安全风险。救助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未按要求配备救助人员和设施,或者在危险发生后未履行及时和适当的救助义务而使损害扩大的风险。

其次,滑雪运动者不管是自己摔倒还是与他人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先检查自己身体情况以及雪具是否有破损,及时呼叫救援,伤势较重及时就医。伤势不重的,可前往服务大厅联系雪场工作人员登记记录、调取监控录像,以备以后诉讼需要举证和保险理赔。对于侵权方主体身份难以确定的,可现场报警后由公安人员核实。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虽然很多人喜欢把滑雪当做旅游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属于高危运动,一旦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然而一般的旅行险会把这个项目列在免责条款里面。还不懂怎么看保险条款的朋友快点开《这些保险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1.滑雪是高危旅游运动项目

       滑雪的危险指数是很高的,近年来的滑雪事故也是频发,医疗救治和赔偿责任问题也是比较难解决。

       很多人选择旅游项目会选滑雪,购买了旅游意外险,结果去了滑雪场出了意外,这份旅游意外险却不赔偿。大部分旅游意外险将此项目列为免责条款,就算购买了普通的人身意外险,高风险性的运动也是不保的。

       2.附加高风险运动的保险

       喜欢这类运动的人群可以在购买保险时,看一看有没有“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这个附加条款,一般有这个条款,才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3.公众责任险

       有时候滑雪场的门票里面会涵盖一个保险单,这个保险单除了意外伤害险之外还有可能是公众责任险。

       这里就要注意了,公众责任险和人生意外伤害险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个保险保的是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才会得到赔偿。

       这个就需要是滑雪场方面的责任导致的事故,有可才会得到赔偿,如果只是摔伤撞伤这种因为自己问题才出的意外就完全没法赔了。

4.特殊的滑雪运动保险

       虽然一般的旅游险没法保,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会推出专门的滑雪运动保险,滑雪运动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都是可以保的,还有专门的医疗运送,喜爱滑雪的朋友完全可以选择这类保险。

游客猝死游泳馆 保险公司为何不应赔偿

       实务导航 本期嘉宾: 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小强 案情: 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分析: 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 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 3.就顾客所受伤害,餐饮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餐饮企业,应当预见到刚清洁完的洗手间,在顾客进入使用时,非常容易因为地面湿滑而发生意外;地面清洁后湿滑的危险,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是可控的;而为了防止因地面湿滑摔伤顾客而取一些必要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较之于顾客摔伤后应当承担的事故成本,显然要低得多。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行业惯例标准、可预见标准、可控性标准以及成本效益标准来分析,餐饮企业防止地面湿滑摔伤顾客都应当是属于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题述案件中,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洗手间地面清洁后,清洁工并未及时取措施消除地面湿滑,如在地面铺设防滑垫或烘干地面,也没有提醒使用洗手间的人注意地面湿滑,如在门口放置安全提醒牌或安排专人门口值守。餐饮企业这么做,其疏忽或者说过失是明显的,属于未尽到对于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顾客的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案公众责任险项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前述案例中,顾客在使用洗手间过程中滑倒所受伤害,是餐饮企业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餐饮企业依法对于顾客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餐饮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考察作为被保险人的餐饮企业支付给受伤顾客的赔偿费用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再结合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最终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宝宝在小区花园内玩不细心摔伤骨折了,这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吗

       游客猝死游泳馆, 保险公司应不应赔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相关例子如下:

        游泳馆内某人发生异常情况,馆内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施救,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但某人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此前,该游泳馆曾向B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游泳馆责任险”。因此,该游泳馆向某人家属给付3.98万元赔偿金以后,立即向B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游泳馆在此次事故中已经充分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而且某人的死亡与游泳馆的经营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拒绝赔付保险金。该游泳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游泳馆并不存在工作上的过失,因而不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合同。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则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该游泳馆的诉讼请求,关键问题就在于该游泳馆是否在此次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猝死”。换句话说,真正导致某人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器质性或非器质变,而不是溺水。所以在本案中,某人的死亡和游泳馆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由于游泳馆在本次事故中充分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馆方的经营行为与某人的死亡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游泳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游泳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过失,例如:地面湿滑导致游客摔伤或者在单纯的溺水事故中,由于救护措施不当或不及时导致游客伤亡等,保险公司则是需要负责的;如果游泳馆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不予积极救助,依照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以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不予理赔。

人保 公众责任险 附加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在营业期间的运动场所、**场所,在施工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企业等,往往可能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而,购买适当的公众责任保险非常必要。宝宝在小区花园内玩不细心摔伤骨折了,这种情况是可以承保的。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制定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规划应注意:

       1、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种类很多。

       2、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却不一定是投保人,还可以是其他人。例如,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为其本身在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即为被保险人。

       3、公众责任保险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和导致损害事实之间有一段相隔的时间,只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间是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及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是在保单终止日期之后发现的,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4、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无分项,无累计;二是规定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三是规定免配额。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仅对财产损失责任的赔偿规定免赔额,对人身伤害责任的赔偿并无免赔额的规定。

       您好!经营性的游泳池可以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游泳池责任险。

       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游泳馆、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附加游泳场所公众责任险则根据游泳场所的日均客流量,有承保条件的附加险。

       游泳场所公众责任险于2005年由人保公司推出,游泳馆投保该保险后,当游客在游泳池内发生如溺水、摔伤、划伤,或因泳池内消毒剂泄露和接触游泳池水而导致法定传染性疾病等意外事故,对游泳场馆提出赔偿要求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另外,因不明原因所导致的猝死也作为附加条款涵盖其中。游泳场所可选择权威的第三方平台如中民保险网,根据自身情况比对产品,选择合适自己的保障金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好了,关于“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游客在景区自己摔伤公众责任险能赔付吗”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