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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_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ysladmin 2024-07-05 人已围观

简介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_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对于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的问题,我有些许经验和知识储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1.旅游景区票务如何管理2.昆

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_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对于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的问题,我有些许经验和知识储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1.旅游景区票务如何管理

2.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_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旅游景区票务如何管理

       答:给您推介个旅游景区票务管理程序:A.未盖章票的管理①公司所有采购票面经仓管验收员、财务负责人及票面主管人员三方验证真伪、质量后,移交给票面主管人员封管并妥善保存。所有票面的类型、数量、编码一律造册并各自存档。B.有效票面的发行管理①所存票面经售票人员加盖公司指定用章后方可成为有效票。②盖章必须清晰无误方可,若有瑕疵编号记录并申请此票面作废。③验票员应验证票面的当日有效或有效期间内方可放行。④发行票面的数量,票面主管人员应通过与财务及营销部的沟通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发放的数量,原则上一次所领数量不超过一周,重大节日不超过三天为限。⑤领票人与票面主管员在确认票务数量、种类、编号验收、盖章验收合格后,办理好领票手续并双方确认。C.票面的销售管理①所有散客票售票员应按票面法定价格销售,若有优惠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现阶段的票面优惠政策和审批程序。②团队票无论是现付还是签单,售票员必须按营销部的预约定单执行销售。落单失误由营销部负责,执行失误由票房负责。

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购物、交通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行社和导游的资质、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以及本条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原则,营造安全、文明、诚信、规范、开放、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文明宣传、秩序维护、安全应急、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发展,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推进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旅游市场服务培训和质量评估,受理、转办旅游服务投诉案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三)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市和县(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海洋渔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交通等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低于其实际取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取得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提升旅游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无偿提供景区、海水浴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客流量预警、应急救援、消费警示以及投诉电话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理性消费、文明出游。

       本市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明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拓宽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在景区、酒店和旅行社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第十二条 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标牌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票务中心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使旅游者误以为其与上述实体存在特定联系。第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本市团队旅游线路等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自律并供旅游者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昆明市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昆明市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市容、交通、市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经营“一日游”服务的资质,并到市市容、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客运和车辆入城准许、治安许可、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定点、定线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2、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3、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悬挂(张贴)市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景点门票及线路价格表等。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驾、售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证件并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

       2、驾驶员应具备昆明城镇常住户口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年龄不超过50岁;

       3、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导游证。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 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第十条 “一日游”当日返回的,应确保游客在景区、景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得少于3-4小时,在沿线定点旅游商店、餐馆购物和就餐一次。也可根据全体游客的意愿,适当增加购物和就餐次数。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使,沿街揽客,强行拉客的;

       2、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的;

       4、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5、带旅客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游览、购物、就餐的;

       6、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多次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7、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8、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清退或者再次聘用无证人员的,对单位按每聘用一个无证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每聘用一人处以200元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照,取消经营资格。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市容、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好了,今天关于“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旅游景区票务主管的岗位职责”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